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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次日不治身亡 认定为工伤

转自:中国劳动咨询网 时间:2008年5月16日17:42

  王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于是马上向单位主管申请了病假,哪知请假后才一个小时便晕迷不醒,至次日不治身亡。病假期间死亡,这究竟属不属工伤?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某虽在病假中身亡,但是他在工作时间后的48小时内死亡,仍视为工伤。
  
  2004年6月30日16时10分左右,王某忽然感到身体不适、头晕,于是以口头方式向公司主管请假,在得到批准后,王某便离开公司。 当天17时30分左右,王某晕倒,经送顺德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次日17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诊断: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合并呼吸循环衰竭。

  佛山市劳动局于去年11月认定王某的死亡是工伤。今年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书》。某机械公司不服,于今年6月1日提起诉讼。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王某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死亡,且其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即已出现身体不适等疾病症状。

  佛山市劳动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王庆元的死亡为视同工伤,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编辑:b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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