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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和投资者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转自:劳动法世界 时间:2008年5月8日17:28

 

  「问题」

  我公司是由美国A集团、美国B集团、中国某集团三方合资的,但公司计划今年重组,将变成其中的两方合资,公司名称即将改变,其他不变,请问公司变化后:

  1)是否需要和所有员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名称改变)?

  2)是否需给所有在职员工N+1的经济补偿(因公司名称及股权变化)?

  3)因公司名称或股权变化,员工提出辞职,是否给员工N+1补偿?

  4)公司对员工是否还承担其他责任?

  「回复」

  如果仅仅是公司名称和投资者变化,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不存在企业解散与终止的情况,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

  1、既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无需和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提出辞职,原则上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员工提出辞职的理由是公司存在拖欠克扣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的,则公司需要按照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由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


(编辑:b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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