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的法律博弈
作者/转载者:
魏浩征
发表时间:2006-8-3 16: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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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浩征 出处:劳动法世界www.laboroot.com
引言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三种劳动合同的解除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如何正确辞退员工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笔者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法规与实操链接: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文件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4)、(6)、(7)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9、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10、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此条款作了具体解释。刑事责任是指:
1、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2、被人民法院依据新《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因此,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确(去掉),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6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补偿?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再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7职工应征入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职工应征入伍后,对一个具体的单位来讲,该职工是不能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但他们在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形,为了保证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地完成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国家作了特殊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已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对于国家这一规定,该公司应充分理解并执行,不能只考虑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而不考虑国家利益。据此,该公司应当与应征入伍的职工保持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有无时限要求?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第3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这就是说,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程序性规定,如征求工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审批时限内做出决定等等,而只能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规章和政策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执行。
9企业能开除病休期间兼职的员工吗
企业能否开除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因患病在规定医疗期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效益不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如果同时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10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追索合同期内的权益?
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说明劳动合同期限已经终止,《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自愿约定的,而申诉期限是法定的。尽管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提出申诉又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劳动者仍有权追索合法权益。
经营状况不好就可以裁员吗?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裁员同时涉及到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被裁劳动者两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如果不具备裁员条件,在裁员程序中将会被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及劳动行政部门驳回;如果具备了裁员条件而不符合裁员的程序,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使裁员决定被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范: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我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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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浩征,法学硕士,劳动法世界总经理兼首席顾问,《员工关系》主编,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特约讲师,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苏州、南京、杭州、厦门、福州、成都等地成功主讲百余场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公开课及企业内训课程,受训学员数千人。担任数十家知名企业的劳动法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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