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随心所欲的解除员工了!!!
原以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真的是来保护劳动者利益了, 仔细一看原来根本不是这回事,这下企业可以在2010年1月1日之前都可以随心所欲的任意解除合同了, 该法的最后一段文章无疑给了全国的劳动者泼了一盆冷水,同时也是立法者给了全国劳动者一记暗算,
该文字写道:"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段文字在以前公示的草案中是没有的, 真的是一记打向全国劳动者的卑鄙的暗拳, 按此规定, 反而不如之前的劳动法对劳动者有利. 老的劳动法中如果企业要解除合同, 是要按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工龄来计算经济赔偿的, 现在新法一公布, 2008年1月1号之前的工龄瞬间化为乌有, 简单说,在此之前是白干了,2008-1-1之后, 无论你在本企业干了10年也好,30年也好, 本企业可以统统不计工龄, 哈哈, 我2008年1月2号解除你有20年工龄的合同,最多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而且最多三倍本地平均工资,真是太爽了, 哈哈哈..., 我要解雇你等也要等到2008-1-1之后, 因为那时的解雇成本真是低到我企业不敢想象.
真不敢想象这是口口声声说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机关想出来的黑招, 在这之前所有的草案中故意不写这一条让你去讨论, 到新法一公布, 就让全国的劳动者就吃了一记暗拳, 打得你说都说不出口,高哇, 实在是高, 这就是中国, 老百姓永远是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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